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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春灯展将于6日点亮

创建时间:2010-2-6 16:36:02        点击次数:144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关于保障2010年春节期间节庆灯饰安全观赏秩序的通告

  为了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喜庆祥和的节庆氛围,有效保障群众安全有序的观赏节庆灯饰,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在林区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本次新春灯展自2010年2月6日起至3月17日结束。灯饰布展重点区域设在东方红广场、火车站、水车博览园、市民广场等区域和张掖路步行街、庆阳路、酒泉路、金昌路、南滨河路等路段。为了确保广大市民能够观赏到节庆灯饰全景,本次节庆灯饰展期长达40天,希望广大市民能合理调配和安排赏灯时间,减少赏灯高峰期间人员和车辆拥堵现象发生。观灯期间要自觉爱护灯具灯饰,不攀爬、倚靠、扶摇灯具,防止出现跌落、触电等现象。

  二、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切实做到文明观赏和有序观赏。赏灯期间要注意自身安全,对老弱病残和少年儿童要加大看护力度,自觉远离拥挤场所和危险区域,严防踩踏、坠落、落水等事故发生。

  三、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消防秩序,自觉到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抵制燃放孔明灯等禁燃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赏灯区域内非法销售、堆积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违规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等易引发火灾和伤害事故的物品。凡违规在赏灯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本通告予以劝阻直至带离;凡在赏灯区域内兜售、买卖上述物品和乱摆摊设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没收缴。

  四、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不乘坐违法营运车辆,自觉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疏导;在灯展区域内驾车赏灯的市民请到交警指定路段停放车辆,自觉做到文明行车和有序停放。严禁超速超载、酒后驾车、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驾车人员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交通法规进行处罚。

  五、广大市民要文明有序的观赏节庆灯饰,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肆意破坏灯饰及公共财物、拒不服从执法部门监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